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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学院 | 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​

平学院行〔2021〕72号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8-31文章来源:平顶山学院教务处 作者: 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,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,加强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,确保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,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,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的新形势和新情况,科学严谨,求真务实,锐意改革,开拓创新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申报、评审并批准立项的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,国家、部、省等教育行政部门、省级及以上相关学会(协会)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

第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选题价值和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。

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1.申报项目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改革实践,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。

2.项目选题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,体现改革精神,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、难点、热点及迫切的实际问题,对我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。

3.实践性强,注重实际应用推广,预期成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起到示范指导作用。

4.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,且本单位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。

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、省等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学会(协会)等各级各类立项的项目,不再申报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。

第八条 一般项目负责人应是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,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或教学管理经验。

第九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,负责人不可申报新项目;项目负责人不可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;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研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不可超过三项。

第十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:

1.学校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立项指南,阐明本年度教学改革研究的总体思路及项目申报注意事项。

2.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,申报人填写《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》,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同意推荐后,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连同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。

3.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、遴选,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。

4.立项项目公布后,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并向教务处报送《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》,作为项目任务下达、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。

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,一般不超过两年。

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面向全校招标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择优定标。

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必须紧紧围绕我校专业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选题,具体包括:

1.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问题。

2.学校教育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和专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、全局性的课题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。

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项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:

1.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,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,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及项目涉及的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和认识。

2.课题组具有合理的结构和有一定的相关研究基础,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。

第三章 项目管理

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校、院两级管理,以院管理为主。教务处作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,负责项目立项、宏观管理和结项评审工作,,二级学院要将在研的立项项目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,做好定期组织协调、检查总结和应用推广工作。

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《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》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,其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,并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,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、督促和指导工作,促进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地完成研究任务。

第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通过抽查和中期检查进行。检查前,项目组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,填写《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报告》,并附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(论文、研究报告、著作等)报教务处。对检查发现没有做实质性研究的项目、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,限期整改。逾期未整改的,给予撤项处理。

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,不得随意变更题目、课题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,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。如有特殊情况,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。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,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。对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,将不予结项验收。

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和经费资助:

1.剽窃他人成果、弄虚作假;

2.严重违反财经制度。

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

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,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《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申请表》,根据预期目标提供结项报告(研究报告)和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(研究论文、光盘、视频等)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结题材料,将合格材料统一报教务处。

第二十一条 结项鉴定的条件:

1.完成“项目申请书”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,取得完整的研究成果。

2.注重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,有应用性实效。

3.重点项目在解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和专业发展中战略性、全局性的课题、难点问题方面,有创新,有特色,有应用价值。

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员发表、出版与该立项课题有关的论文、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,均应标注“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”字样。

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,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,可采用答辩、现场考察、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验收(鉴定)的项目,由学校颁发结项(鉴定)证书,研究工作及成果记入个人档案。

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整改方案和延期结题申请,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、完善,经批准后参加学校下一年度的结项验收,否则取消该项目。延期执行的研究项目若仍未通过验收,将作销项处理,学校在两年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教研项目立项申请。

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、省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,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,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。

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通过组织汇报交流与研讨、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,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应用。同时,其研究成果可被推荐申报校级、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。

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

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,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。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20000元,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元。对国家级、省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,学校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配套资助。

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、专款专用,由教务处负责监管,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。

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的当年,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学校规定程序一次性报销。

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:

1.资料费: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收集、复印、翻译费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。

2.差旅费: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。

3.会议费:围绕项目研究进行的专题研讨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。

4.咨询费:为开展项目研究进行的问卷调查、统计分析、专家咨询等费用。

5.印刷费:打印、誊写调查问卷材料、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。

6.成果转化费:研究成果发表的版面费。

7.其他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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